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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肥学院学生奖学金评选管理办法(修订)
    发布时间: 2016-10-28 浏览次数: 3036

    合肥学院学生奖学金评选

    管理办法(修订)

    院行政〔2016〕180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使我院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进一步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激励学生发扬“厚德、博学、善思、致用”的校训精神,提升人才培养的质量,结合我院的办学定位,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全日制在校本、专科学生。

     

    第二章  奖学金管理机构

    第三条  学院奖学金评选工作由院学生处全面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  各系由主要负责人牵头成立系奖学金评审小组,负责本系学生奖学金的初评工作。

     

    第三章  奖学金来源

    第五条  奖学金来源包括国家拨款,学院按一定比例从收取的学费中提取的资金,国内外社会各界捐资赞助等。

     

    第四章  评选程序

    第六条  院学生处按规定比例向各系分配奖学金评奖名额。

    第七条  系奖学金评审小组初定获奖学生名单、奖学金等级,报院学生处审核,初选结果在全院公示,接受师生监督,公示无异议后,统一发放。

     

    第五章  奖学金种类、等级、评选条件及奖励标准

    第八条  奖学金的种类为新生入学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各类单项鼓励奖学金、特别奖学金、国家奖助学金、师范专业奖学金和由社会捐资设立的优秀学生奖学金(含资助性奖学金)等。

    第九条  评选条件及奖励标准

    (一)新生入学奖学金

    设立博学奖学金(一本专业新生奖学金)致用奖学金(二本专业新生奖学金),分别对第一志愿(不含多轮投档和征集志愿)报考我校一、二本专业的考生,按入学成绩(分文、理科)名列前列者给予奖励,对获发明专利、青少年竞赛获奖及贫困生予以倾斜。具体评奖标准及名额以每年新生入学招生文件或公告为准。

    (二)优秀学生奖学金

    1.评选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道德品质优良,模范遵守大学生守则和学院有关规章制度;

    (2)热爱所学专业,勤奋学习,成绩优秀;

    (3)积极参加社会实践、义工和体育锻炼、文体活动。

    优秀学生奖学金的评定原则上按综合素质测评成绩进行评选。有补考的学生不得评为一等奖学金。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资格,按名次递补。

    (1)凡在本学年受到院通报批评或各种校纪、团纪处分;

    (2)所修课程(公共选修课除外)有一门未补考或经补考不及格;

    (3)故意损坏教学仪器设备或其他公物;

    (4)一学期缺课累计10学时以上;

    (5)体育俱乐部或体质健康测试成绩不合格;

    (6)所在宿舍卫生总评不达标。 

    2.奖励标准

    特等奖学金:占学生总人数的1%(以系部为单位评选),每人每年2000元;

    一等奖学金:占班级学生总人数的4%,每人每年1000元;

    二等奖学金:占班级学生总人数的6%,每人每年600元;

    三等奖学金:占班级学生总人数的10%,每人每年400元。

    按四舍五入计算各等级段获奖人数,一、二、三等奖总数比例不超过班级学生数的20%,各等级奖间、三等奖最后的平行名次按金额相加平均发放,如班级一等奖学金名额不足一人按一人计算;特等奖在全系范围内按照学生总人数的1%评选。

    3.评选办法

    优秀学生奖学金的评审工作由各系负责,以班级为单位每学年评选一次,辅导员(班主任)具体组织实施,要求对照评选条件,严格把关。获奖名单由系审核公示后,报学生处审核、公示、批准。

    (三)单项鼓励奖学金

    1.评选条件

    在学院学年评优评奖活动中获优秀学生干部(含学生会、学生社团联合会、体育俱乐部、新闻中心等的学生干部)、“三好”学生、优秀团员、优秀团干、优秀毕业生者,在创建优良学风班、五四红旗团支部、文明寝室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受到院级以上通报表扬者。

    2.奖励标准

    个人奖励50元(奖品),班级奖励300元(奖品),“文明寝室”奖励50元(奖品)。

    (四)特别奖学金

    设立特别奖学金旨在鼓励学生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用模范行动带动和影响全体学生,推动我校校风建设和学风建设。特别奖学金分为文娱活动奖(由校团委主办)、道德风尚奖(含优秀学生工作者、十佳榜样学子等)、公益服务奖(含优秀志愿者、赛会服务先进个人、社区服务优秀个人)、社会实践活动奖(含第二课堂活动、暑期“三下乡”社会实践、寒假社会实践等)。

    1.特别奖学金在每年9月由各系集中提名申请(附有关证明材料),经主办单位核准、确认,报院学生处汇总审核。

    2.奖励标准

    (1)获得国家级奖项(包括十佳榜样学子、西部计划志愿者),奖励1000元;

    (2)获得省级奖项,奖励500元;

    (3)获得校级奖项(包括军训优秀学员),奖励50元(奖品),主办单位已颁奖的不累发。

    (五)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

     根据《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按照省财政厅、教育厅分配的名额由各系等额评出国家奖、助学金初评名单经公示后报学生处审核。国家奖学金,每人每年8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每人每年5000元,国家助学金,每人每年2000—4000元 。

    (六)师范专业奖学金

    为鼓励师范专业学生在校期间刻苦学习,奋发向上,立志献身社会主义教育事业,设立师范专业奖学金,师范专业奖学金分师范专项奖学金和师范专业优秀学生奖学金。

    1、根据安徽省教育厅、财政厅教计〔2003〕24号文件通知,从2003年秋季入学新生开始,师范专业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不再发放专业奖学金,毕业后在我省从事教师职业的一次性补发。师范专项奖学金每生每月发40元,每年按十个月计。

    2、师范专业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和评定条件参照学院优秀学生奖学金执行。

    (七)由社会捐资设立的优秀学生奖学金

    根据学院与社会捐资、奖学金出资方商定的评选办法,每年评出社会捐资奖学金获得者若干名,奖学金金额按捐资协议确定。

    (八)学院根据发展情况和条件,可按实际需要增设单项奖学金。具体评奖条件和奖励标准另行制定。

     

    第六章  奖学金管理和发放

    第十条  奖学金证书由学院统一印制。

    第十一条  社会捐资奖学金(含资助性奖学金)根据与赞助者达成的协议,可以给予赞助者冠名权,冠名权以在证书里出现“该奖学金由某某提供”或者“某某奖学金”为体现方式。

    第十二条  奖学金评选时间为每年九月份。由社会捐资的其他类别的奖学金,由学院与捐资者协商确定。

    第十三条  各类奖助学金采用“一卡通”或银行卡方式直接发放给受资助学生。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院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